案情简介
1999年5月4日,中国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出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证金额249.984万美元。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提供175万美元的连带担保责任。
我方观点如下:
咨询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垫付信用证款项,为此,原告民生银行与“咨询公司”签订进出口押汇合同,由民生银行向被告“咨询公司”提供押汇,金额为176.53万美元,押汇利率6.4625%,深圳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业集团”)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担保数额和担保日期与进口押汇合同相同。此后,咨询公司与讯业集团未偿还押汇合同项下款项。
民生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咨询公司、国企公司和讯业集团偿还进口押汇本金176.53万美元及押汇利息并支付逾期罚息。
双方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