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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负担的责任和费用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货船上。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各种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提供通常清洁提单和发票等有关单据。

 买方负担的责任和费用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船费并将船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如买方未能按期指派船只,或者指派船只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或即使到达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装载货物,自交货期或指定装货日期结束时起,在装货港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合同规定,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并支付贷款。

     二、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1.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和其他合同要求的凭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按通常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方式运至指定目的港。
3.按合同约定,自费取得货物保险以使买方或任何其它与货物保险有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卖方提供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应与信誉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订立。可在合同中明示:例如按照《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它类似条款中最低限度保险险别办理保险。应买方要求并在买方负担费用情况下,卖方可提供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别等可以办理的附加保险。最低保险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取合同上的约定。
4.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5.自费适时地向买方提供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此种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如运输单据涉及一份租船契约,卖方还须提供该契约的一份副本。

 买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1.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接卸货物,并担负卸货费,但运输合同规定已由定期班轮收取的费用除外。
2.办理进口许可证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按合同提供的各种单证,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4.承担在装运港装货时自货物越过装货船舶船舷之后的风险。

     三、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不包括保险费,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承担的费用均与CIF完全相同

     四、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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