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公司概况
  核心优势
  公司团队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诉讼经典
执业公示
法庭动漫
客户留言
海元图片

艰辛—— 不执行下的贫寒

 
 
场景:十层高楼的大门敞开着,人来人往,大门左侧的墙上贴着“冻结,xx法院”。大楼台阶下面站着法官(身着法官服)、被申请人(身着笔挺的西装)、申请人(身着赃兮兮的工人服)
背景音乐:阿丙的二胡
字幕 + 解说:注释的内容
 
法官: 申请人,你看!被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们不能给你执行
    了!
 
申请人:法官大人,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是没有理由的。我们是终
    审的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因而,你们执行庭没有权利终止执
    行!
 
被申请人:不对,我有权利提出终止执行!我现在就是没有钱!
 
申请人:你没有钱不是理由,我早已诉前保全了,法院应该拍卖你那
    些被查封的房产!
 
被申请人:我那些房产不能买掉还你钱,法院虽然有保全文书,但
     我们仍然使用着那些房子,你还想让我们都搬走啊?
 
申请人:执行庭必须强制执行,否则,你们就违反了《诉讼法〉,还
    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执行督促函”!
 
法官:你还别拿什么最高法院、省高院的吓唬我!我不怕,
   执行的权力在基层法院,谁说了都不算,我说不执行还
   就不执行了
 
 
解说1、《民诉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
          院执行。
      2、《民诉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
          定终止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首页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地理位置| 版权声明 | English | 日文版
地址:北京朝阳广渠门外大街8号优士阁B座16层(地铁10号线双井站)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12558 58612559 58612560    E-mail:haiyuan_law@yahoo.cn
MSN:haiyuanlawyers@hotmail.com     QQ: 849358231
Copyright © 2003-2007海元律师事务所    京ICP:0506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