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法律体系
⊙美国主流能源模式的目标
(1) 即便是需要进口,也要保证能源的充沛供应;
(2)保持合理的价格;
(3)限制大公司的市场支配力量;
(4)促进不同能源之间和同一能源内的竞争;
(5)支持常规燃料(石油、天然气、煤、水电和核电);
(6)允许在现行的联邦和州监管体系内制定能源政策和决策。
⊙美国能源监管的法律
美国能源部(DOE)内设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能源领域的主要规则,由该委员依《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制定和实施。
《行政程序法》对公众意见的考量是在统一行政管理程序的同时,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决策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该法适用于能源部的所有行为。
《能源部组织法》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并适用于能源部。如果能源部部长认为事实或法律存在重大争讼问题,必须提供口头陈述的机会。而按照《行政程序法》第553条,提供书面评论即可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美国能源立法主要有:
(1)《能源组织法》(Energy Organization Act)
(2)《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3)《组织法》(Organic Legislation)
(4)《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5) 全国环境政策法
(6) 能源政策和节约法
(7) 能源供应和环境协调法
(8) 联邦电力法
(9) 发电厂和工业燃油利用法
(10)电力消费者保护法
(11)天然气政策法
(12)天然气法
(13)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
(14)联邦煤矿安全法
(15)矿尾法
(16)酒精燃料法
(17) 明亮天空法
(18)公共设施监管政策法
(19)核废料政策法
(20)普赖斯-安德森法案
(21)低度辐射物政策法
(22)1946年原子能法
(23)1997年联邦煤矿安全和健康修正案
(24)1920年矿藏土地租赁法
(25)1974年太阳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
(26)1980年太阳能和能源节约法
(27)1976年能源节约和回收法
(28)1976年联邦煤炭租赁修正案
(29)1980年地热能法
(30)1974年地热能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法
(31)1970年地热蒸汽法
●意大利环境法
意大利的环保法律制度表现为数量众多的单行法规。
意大利的环境保护立法是以对文化财产的分类为基础的。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建立了弗兰西斯契尼委员会,该委员会设计了一套广泛而统一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在其制定的规则中采用了“文化财产”这一统一的概念。这一概念包括自然地理和生态的环境,以及人类通过自己的技能创造的环境。1974年,意大利设立文化和环境财产部,专门管理国家文化和环境遗产。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第9条规定,意大利共和国应该促进文化发展和科技研究,以及保护风景区和国家历史、艺术遗产。该条被理解为保护自然界整体以及人类居住、工作的环境,保护风景区尤其涉及到环境保护;
(2)第32条承认和保护个人健康权。本条不仅被理解为保护个人身心健康权,也被认为具有保障公民居住在卫生环境中的权利;
(3)2001年10月18日第3号2宪法性法令,将关于环境保护以及生态、文化财产保护的立法权排他性地授予国家;
(4)新刑法对于环境保护做了明确规定。首先,需要采取保护环境的公共政策;其次,需要承认个人或组织有居住、工作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
⊙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第844条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禁止他人排放烟、热、难闻的气体、噪音、振动或者禁止来自于邻居的相似污染物(这些事物超过了人的“正常容忍”范围);
(2)第890条确认了,对健康和安全的维护优先于任何对生产的考虑;
(3)第2043条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4)第2050条,确认了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现在普遍的趋势是,企业应该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客观责任,也就是独立于主观要件的责任。
⊙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第437条规定,任何人因疏忽而未安装防止工作事故的设备和警示或排除、损害这些设备和警示都将收到刑法制裁;
(2)第451条规定,因过错而未在扑火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时安装必备设备、排除已无用设备的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条可适用于某机构没有提供设备处理紧急事故的情形;
(3)第439条规定,任何人在水或其他可消费物被采集或分发以供消费前向他们投毒,须承担刑事责任;
(4)第440条规定,虽未向水或其他消费物资投毒,但将其污染以至于对公共卫生带来危险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5)因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刑法中涉及人身保护的规定在环境保护中同样适用。如第575条、589条、590条等。
(6)第635条在水土资源保护中有重要作用;
(7)第650条为以公共卫生为目的的行政命令的实施提供了刑法支持;
(8)第659条涉及对他人工作和休息的影响,包括了两个与污染控制有关的罪名;
(9)第674条规定,向公共场所或私人财产进行可能给他人带来伤害、损毁的行为或未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释放某种气体、气味、烟雾而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该条已在实务中适用于对水质污染的处罚;
(10)第734条规定了破坏或改变政府特别保护地区的自然景观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该条已扩大于对显著自然景观的动产的污染。
⊙意大利水污染管理立法:
(1) 1931年10月8日第1604号皇室法令(捕鱼统一法);
(2) 1941年3月20日第366号法令;
(3) 1962年4月30日第283号法令;
(4) 1971年3月3日第125号法令;
(5) 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大气污染管理立法:
1966年7月13日第615号法令(反烟雾法);
反烟雾法创设了3个新的组织:反大气污染中央委员会、反大气污染地区委员会、省委员会。
⊙意大利《能源价格法》
意大利政府2007年颁布新的《能源价格法》,规定:使用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家庭可以通过电网将剩余电量卖给国家电力公司,且发电规模越小的用户所获得的收购价格越高,以鼓励更多的家庭使用太阳能,以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
该法令为小型太阳能发电站的供电价格制定了详细价目表:发电功率在1千瓦至3千瓦的太阳能发电设备,根据安装位置不同,价格从每度电0.4欧元至 0.49欧元不等;功率为3千瓦至20千瓦的,价格为每度电0.38欧元至0.46欧元;功率超过20千瓦的,每度电的价格为0.36欧元至0.44欧元。
●京都议定书(点击进入)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