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内容: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
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57号。
5、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61号。
审批条件:
(一)《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一)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二);
(二)废物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
(三)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四)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须提交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六)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
(七)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
(八)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请进口废纸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除按照进口固体废物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利用单位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以及最近一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每次申请均须提供)。
(二)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和已申请进口废纸但尚未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的企业,须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含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审批程序:
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
二、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保部门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登记中心;登记中心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递交的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给废物利用单位。
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