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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状况有无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有无变化。

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若上述审批内容中所列两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若审批内容中任一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重新审核意见,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现场重新调查的,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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