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颁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1996年3月15日发布)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卫生部2003年2月14日发布)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999年4月13日发布)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999年3月26日国家卫生部监发)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2001年4月12日发布)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生部1996年7月18日发布)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部1996年7月18日发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99年1月1日发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2003年4月2日发布)
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卫生部2002年2月28日发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生部2001年3月23日发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生部2001年3月23日发布)
以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审批规定(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
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审批规定
进口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
1.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功能评价报告;功效成分鉴定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卫生学检验报告;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要求的其它试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进口保健食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进口保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申报进口保健食品需要完成哪些申报程序?
进口保健食品的申报仅需经过评审一级审核,评审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
申报进口保健食品所需相关检验应在何处进行?
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者请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进行各项试验(激素、违禁药物等检验到国家体委兴奋剂检测中心)。